“盗店”还是“二选一”?至此,又一个无解的罗生门诞生了。
没有对错,只有生死?
“二选一”这个词,已在电商平台间挑拨出了无数场口水仗。
关于电商平台间的竞争,今年开始实行的《电 商 法》已经给出了一些说法——
《电商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而在虎嗅作者、法律界人士林华看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早有类似规定,仅仅是没有直接提到电商作为主体。同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复杂的判断,因为“二选一”本身未必就是“滥用”。
林华举例称:“平台为一家品牌提供定制扶持,条件是品牌只在这家平台运营,这也是很正常的。但如果平台没有额外付出,却要求自己平台上的所有企业都不能在竞品上运营,这就是涉嫌滥用权利了。”
他认为,从上文中的截图来看,如果发货地址一样,则可以作为推定是正品同一来源的初步证明,理论上可以有反证来推翻,但是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从常理判断,产品可能是来自同一家企业。“二选一”的事实成立概率也很高。
对于是否存在“盗店”这回事,林华表示经销商的所有权利都来自授权。“如果权利人给经销商的授权是指定平台,那么这里就是经销商超授权运营,如果没有限制平台或者也对拼多多进行了授权,权利人反过来禁止则是违约。“林华说。
而对于网络上其他商家投诉的“盗店”行为,林华认为都是独立的个案,互相之间并不影响。他说:“对‘盗店’现象,首先应该追究店家的责任,然后看平台有没有尽审核义务。”而冒名的侵权,用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理由都可以由法律主张。
作为吃瓜群众,我们无法判断这些电商平台是否明确发出过“二选一”的指示,或者“盗店”的现象是否存在。但可以确定的是,对商家资源的争夺已经成为了平台身上的显性基因。
几年前,这场战争就已经十分激烈了——天猫从2014年走上国际化的道路后,下的就是国内外各大品牌的功夫,那时候,商家还只周旋在天猫和京东的所谓“二选一”之中。
而现在,上线没几年就成功上市的拼多多,已经成为了这道选择题中除阿里、京东等之外的另一个选项。
靠低价和拼团起家的拼多多,还没有彻底扭转其在人们心中的“廉价”的形象,但它后续的转型动作如品牌升级、打造供应链......正在告诉大家:已经拿下电商半壁江山的拼多多最后还是要向头部传统电商平台靠拢,大家做的最终会是一回事,并且进五环、拿下城市人群。
没有平台肯承认这样的事实:拼多多的迅猛发展让老一辈的电商平台们如临大敌。早期还喊着“用户重合度不高”的双方,早已经置身同一个赛场。
对商家端资源的争夺,远不会结束。只是在这样的较量中,来回折腾的还是商家。
知名的头部品牌商家自带流量和话语权,在某种程度上入驻的门槛自然可以放低很多,他们往往不需要在平台间做出类似“二选一”的选择,就可以穿梭在各家平台之间游刃有余。
但是,在平台资源竞夺的裹挟下,那些需要靠平台流量存活的大小商家们所处的位置,恐怕才是“生”与“死”的临界。“我命由平台而不由我”——对这部分商家来说,能对店铺的曝光和销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是平台而不是自己。
虎嗅在2017年就有过分析,在投入成本和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对促销投入资源多少的软性“二选一”其实难以避免。尤其是在年中、年终的电商大促上,对品牌主而言,广告预算的集中分配与花销,在哪个平台打折、抵扣、返券……都只是形式,长尾效果才是权衡向哪家平台电商倾斜资源的重要依据。
谁给的流量和资源多,谁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销量,商家就会选择哪个平台,并且自觉遵守这个平台的一系列硬性和软性要求。
在这方面,商家也没有忠诚度可言。
总之,围绕着那个叫“利益”的东西,衍生出的品牌和经销商、平台与平台之间的对决,才是这场悬案中真正值得讨论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