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采用“刷单”形式虚构网店网店交易行为集中作出处罚,6家单位各被罚2万元,1家被罚3万元,罚款总额15万元。
6家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网店名分别是“凡美莎旗舰店”“亚维思旗舰店”“舒特旗舰店”“韵立方旗舰店”“伊卡蔓旗舰店”“bezir顺昌专卖店”其中“德莱宝旗舰店”经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核实,今年2月至4月累计通过刷单的方式伪造了283单虚假的商品交易记录。
其中1家从事卫生洁具、五金产品销售的公司还被发现存在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违法行为。
据悉,对此次采用“刷单”形式虚构交易行为作出处罚,市市监部门尚属首次。
案件经过
温州市凡美莎鞋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在天猫商城网络平台开设”凡美莎旗舰店”,从事皮鞋、皮鞋半成品(鞋包、大底、中底、鞋扣、鞋带及零配件)销售。
2016年2月,为增加浏览量、交易量、好评、提高网上销售的竞争力,使”凡美莎旗舰店”经营商品排名靠前,而获取更多的商品交易机会,通过网络寻找能提供刷单服务的群体,并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为其经营的商品进行刷单,形成虚假的商品交易记录。
经天猫商城网络平台运营商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核实,2016年2月至4月的三个月中累计通过刷单的方式伪造了54单虚假的商品交易记录。
处罚决定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温州市凡美莎鞋业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二、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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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