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零售交易额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长。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网购正品率只有58.7%,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
每年的“双十一”网购盛宴让多少年轻人夜不能寐。当网民穿梭于各家网店尽情享受便利和实惠时,网络售假或价格欺诈的危险正潜伏其中。发生在重庆市民身上的网购手机故事便是一个活例子。
家住重庆市南岸区的彭先生因在淘宝网购置一台手机,后经专业机构检验系翻新手机,遂向网店销售者吕某某索赔并告知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随手,彭先生起诉淘宝公司要求三倍索赔。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淘宝公司知悉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乏力,判决淘宝公司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彭先生货款2979元。
因交易成功损失无法追回
2014年4月2日,重庆市民彭先生通过吕某某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购买了苹果5手机一部,并通过支付宝软件支付价款2979.63元于淘宝公司。
彭先生收到该手机后,使用该手机所登记的序列号在麦芽地网站进行查询,发现该手机登记的颜色并非粉色而是黑色,且已经于2013年6月15日激活。
4月15日,彭先生在淘宝网上申请退款,要求退还货款但不退货。卖家吕某某收到申请后拒绝该协议。当日,彭先生申请淘宝公司介入处理,淘宝根据其交易处理规则,作退货退款处理。
随后,彭先生将手机邮寄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称货暂时不退,必须等检验报告出来。
4月29日,淘宝网交易系统因买家退货超时自动关闭退款系统。同月30日,淘宝网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将货款2979.63元支付与卖家。
5月5日,彭先生再次向淘宝网提出退货退款申请,并申请淘宝介入要求退款。同日,卖家同意彭先生提出的售后申请并提供退货地址要求退货。
5月12日,淘宝网向彭先生发出短信息,“根据您提供凭证,交易支持退货退款,但目前卖家钱款不足,后续退货淘宝无法保障退回货物钱款。”
5月22日,淘宝网客服留言告知双方:“根据交易情况,淘宝网已执行对卖家账户‘描述不符’处罚,因交易成功,相关损失无法帮助追回。维权作结束处理!”
消费者诉讼维权一审败诉
彭先生因未能通过淘宝公司交易平台完成退款和赔偿,遂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向淘宝公司提出三倍索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淘宝公司辩称无法核实购买手机与送检手机的一致性,以及送检前手机是否有人为损坏行为。但根据网络交易的便利性和买卖双方分离的特性,买方购买产品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均不与卖方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有实体性接触。要求买方购买产品后须有充足证据证明送检产品与购买产品之间存在一致性或者证明产品没有遭受人为破坏,其要求不符合网络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惯例。
买方通过网络交易正常购买产品,并且在认为产品质量存疑时自行委托送检的行为符合网络交易管理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在没有相反证据或者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认定买方单方面的送检行为以及检验结论具有合法性质以及法律效力。故彭先生举示的中检北京公司检验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彭先生为本案交易行为的买家、吕某某为卖家,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需要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应限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和“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
本案中,彭先生在纠纷过程中自始至终未要求淘宝公司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淘宝公司已举示相关证据表明其有能力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彭先生亦无相应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对此彭先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彭先生的诉讼请求。